自115年9月3日起,臺北市生育補助新增「胎兒死產」補助,懷孕滿20週以上胎兒死亡,且符合設籍條件者,可依規定申請補助4萬元。
【申請資格】
新生兒於114年9月9日(含)之後出生:
- 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且提出申請時應設籍於臺北市。
- 申請期限如下:
(1)國內出生並完成出生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2)國外出生並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死產補助(115年9月3日起新增):
懷孕滿20週以上胎兒死亡,死產兒之母或其配偶於預產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且提出申請時應設籍於臺北市,於胎兒死產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備註:
-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 新生兒或死產胎兒之預產日,以醫療證明文件(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補助於10日內匯入帳戶(但3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
- 死產補助自115年9月3日起施行,115年9月2日(含)以前發生死產者不適用。
【申請方式及核發金額 】
| 類別 | 申請方式 | 核發金額 |
| 新生兒 | 向臺北市戶政事務所申辦新生兒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 | 第1名 4萬元 第2名 4.5萬元 第3名 5萬元 |
| 胎兒死產 | 向死產兒之母或其配偶戶籍所在地之臺北市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不分胎次,統一發給 4萬元 (同次妊娠、多胞胎死產,均發給4萬元) |
※備註:
1.第2名或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2.死產生育補助不分胎次,同次妊娠為雙胞胎、多胞胎死產,均發給4萬元。
【應備證件】
申請人(新生兒母親)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胎兒死產:另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死產證明文件。
【同婚繼親收養】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民政局洽詢電話:1999分機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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