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
- 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臺北市,且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備註:
-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提出申請,獎勵金於10日內匯入帳戶(但3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申請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1年。
- 111年12月24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核發金額】
111年12月25日(含)以後出生:第1名4萬、第2名4.5萬、第3名5萬。
※備註:第2名或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應備證件】
- 申請人(新生兒母親)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同婚繼親收養】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申請方式】
向臺北市戶政事務所申辦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
※民政局洽詢電話:1999分機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