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將未滿3歲幼兒送托公共托育及參與準公共托育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須符合下列資格:
- 每週托育時數達30小時以上。
- 未領有育兒津貼。
- 不能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補助金額:(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1.兒童送托本市公辦民營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金額如下:
2.兒童送托本市參與準公共托育服務之私立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服務人員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金額如下:
備註:
- 第2胎及第3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3名以上子女。
- 滿2歲至未滿3歲兒童續留原公共托育或準公共保母/托嬰中心,持續發放托育補助費用(改由教育部育兒津貼及衛福部準公共托育補助共同支付,補助總額不變)。
※申請方式:
親送或掛號郵寄申請文件至幼兒送托之托育人員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分機1624–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