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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我國公共廁所普遍缺乏親子共用的設計,以致家長帶孩子如廁多所不便,為便利家長攜子女出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2規定,推動相關友善親子設施,共同營造讓民眾安心育兒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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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1999分機8393